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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 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433 號「純茶葉、草本植物」免營養標
示。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 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433 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三、 修正本署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四六八號公告:「市售包裝冷
凍食品、食用調味料類食品及其他完整包裝之食品,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應標示之
食品類別不包括未有營養宣稱之下類包裝食品:
(一) 飲用水、礦泉水。
(二) 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
(三)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
(四)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如:八角、花椒、滷包等)。
(五) 鹽及鹽代替品。
四、實施日期:自發布日施行。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陳述
意見或洽詢:(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號
(三) 電話: (02)27878000 轉7341
(四) 傳真: (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irene@fda.gov.tw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301433 號文消息聯播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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