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標示(I)-2
- 成分
- 有效期限
- 標籤
- 標籤機
- 營養標示
- 產地
- 製造日期
- 食品標示
詳細新聞內容
請問一般生鮮超市所販賣的生鮮蔬果有經保鮮膜或網袋包裝,是否屬於市售包裝食品的範圍?
不屬於。
營養標示內容是否可用附加之說明書來表示?
不可以,所有營養標示內容必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是否會有衛生單位對市售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示值做抽驗?另衛生單位對營養標示值如何做確認?
民間團體極可能對市售包裝食品作抽驗而衛生單位會對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進行查核確認。
衛生單位確認營養標示值之方式除請業者(工廠或進口商)提出數據來源之資料加以核對,必要時也會抽查市售食品檢測比對。
我的產品品名為「維生素C飲料」,是否屬於營養宣稱而要作營養標示?
屬於,應提供營養標示。
我的產品並沒有標示任何營養宣稱的字句,若我要作營養標示,是否可以只標示熱量即可?
不可以,仍應包括公告內之項目(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
我的產品標示有「含人蔘」是否屬於營養宣稱而要作營養標示?
人蔘非營養素,故「含人蔘」不涉營養宣稱的範圍。
我的產品有「高鈣、高鐵」之營養宣稱,其字體是否有規定大小?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若產品原料成分敘述有「乳酸鈣」、「卵磷脂」,而非「含乳酸鈣」、「含卵磷脂」,是否屬於營養宣稱?
不是,此為對食品原料成分之敘述,並不屬於營養宣稱。例如:該食品成分為麥芽糊精、玉米油、卵磷脂、碳酸鈣、維生素A、棕櫚酸、維生素B2、維生素D3等均屬於食品原料成分之敘述。如果我的產品有宣稱「高維生素C」,營養標示之項目應包括哪些?
應包括公告內之項目(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以及維生素C。
可否舉例說明「營養宣稱」為何?
例如:標示含有維生素A、標示高鈣、標示低鈉、標示低膽固醇、標示高纖維等字樣以表達該食品具有之營養素含量。
我的產品想以計算方式取得數據,但是其中一項數據(如膳食纖維)無法由計算得到,是否可以只委託分析檢驗膳食纖維一項,然後再計算其熱量?可以。
如果我的產品很輕(如包裝海苔),是否可以使用每100公克作為標示的單位?不適合,建議改以每一份量為單位,並加註其每一份量的公克數。
如果採用營養成分分析之方式,則必須分析幾件樣品才具代表性?
並無強制性規定,廠商可依其產品生產量來決定其統計上之有效性,惟業者對其產品營養標示值負完全之責任。
如果採用營養成分分析之方式,而業者又無實驗室來進行分析實驗,則應由何單位執行?
建議可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實驗室或單位來進行分析實驗,惟業者有責任確認其營養標示值之正確性。
請問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如何可以取得?
可至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 查詢,或至行政院衛生署員工消費合作社購買『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一書。
如果我想把所有營養素都列出,但是版面不夠長,是否可以分段標示?
可以。
是否可以只標示每日營養素攝取量百分比而不列其含量?
不可,營養成分含量之標示為必要之標示內容,而每日營養素攝取量百分比則為選擇加列之部分。
營養標示之印製是否有一定之顏色限制?
尚無限制,惟需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相關規定,應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應清晰可辨。
如果產品是大包裝內含小包裝,請問營養標示應置於何處?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相關規定,若大包裝內之小包裝食品屬可供個別零售者,仍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
營養標示之內容有一定之順序嗎?
請依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宣稱之營養素…等順序標示之。
當可標示的面積很小時,是否可省略部分營養標示內容?
不可,凡產品具有營養宣稱時,則依規定必須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及其他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美國FDA之營養標示格式是否適用於台灣?
美國FDA之營養標示項目包括熱量、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質以及鈉等14項,惟台灣需以中文標示之,並應標示營養素之含量,並以公制為其單位,且應採用衛生署公告之格式標示。
請問營養標示中碳水化合物是如何得到?
碳水化合物之含量可經由計算得到,每100公克產品之碳水化合物含量等於 100 - [ 蛋白質 + 脂肪 + 水分 + 灰分 ] ,另外也可以再扣除膳食纖維含量。
請問營養標示中之熱量是如何得到?
熱量可由計算得到,即蛋白質之熱量 + 脂肪之熱量 + 碳水化合物之熱量(得扣除膳食纖維之熱量),而蛋白質之熱量以4大卡/公克計算,脂肪之熱量以9大卡/公克計算,至於碳水化合物之熱量則以4大卡/公克計算。
營養標示的數據應如何產生?
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成分標示值之產生可依實際之需要選擇以檢驗分析或計算等方式為之,業者對其產品營養標示值負完全之責任。
對於熱量與營養素含量標示的單位,是否有強制性規定?
食品中所含熱量應以大卡表示,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需以公克表示,鈉以毫克表示,其他營養素以公克、毫克或微克表示。
對熱量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為何?
得以每100公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一份量為單位,但若以每一份量為單位標示者,需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營養標示數據的修整方式?
標示值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每一份量、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得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
營養標示的項目應包含那些內容?
1.『營養標示』之標題 2.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 3.熱量之含量 4.蛋白質之含量 5.脂肪之含量 6.飽和脂肪之含量 6.反式脂肪之含量 7.碳水化合物之含量 8.鈉之含量 9.其他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例如:標示高鈣,則應另有鈣之含量) 10.廠商自願性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請問我如何可以取得營養標示公告之內容?
可至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 查詢。
為什麼要推動營養標示制度?
近年來國民營養知識提升,健康意識覺醒,且已有一些先進國家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為因應國內消費大眾之需求,並建立消費者對營養標示之正確認識及提供其選購包裝食品之參考資訊。
產品包裝有外文之營養標示,其是否亦應提供中文營養標示?
產品外包裝既已有外文營養標示,亦應依本署公告之「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提供中文之營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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