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管理 食品衛生處 周科員士會 養
「民以食為天,吃飯皇帝大」,一語道出了「食」的重要。
人們對食物的需求已隨著時代的演進,從最早的生理層次需求(吃的飽就好),然後是感覺層次需求(吃的歡樂、愉快),直到現在著重的養生需求(吃的營養、健康)。因為科技發展、食品加工技術的進步,市售琳瑯滿目、型態多樣化的包裝食品,在我們日常飲食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也由於消費意識的抬頭,「食品標示」已成為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重要指標。
何謂食品標示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之規定,食品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簡而言之,就是食品包裝內外以文字、圖畫或標記的表達方式,所顯現之一切訊息,提供消費者對該產品的認知,期使消費者進而購買該食品。
食品的標示應由產品之負責廠商為之。
正確的食品標示,有助於食品經銷、販售業者之內部管理,可提供民眾適當食品資訊,以供消費選購時之參考,同時也可協助衛生機關做迅速有效之行政處理,對於食品衛生管理上具有相當重大之意義。
據此歸納食品標示之意義,在於
(1)維護生產者信譽。
(2)保障消費者權益。
(3)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4)利於食品衛生管理。
食品標示應有之內容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所謂「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一般是指有完整包裝的食品,即具有「啟封辨識性」-經過開封(啟)後之產品能與未開封(啟)者有所區別或能予以判定者。
凡可供售消費者之最小單位、有完整包裝之食品,均須依法清楚標示前述相關事項。前述應標示內容之相關規定及解釋,可於本署食品資訊網網站查詢參考(http://food.doh.gov.tw食品資訊網首頁/法規資料/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暨解釋),於此不另贅述,而僅簡述幾個近來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公告或即將公告實施之標示規定。
(一)果汁含有率:
公告規定市售之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非屬100%純果(蔬)汁者,自96年6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應顯著標示原汁含有率。目的在於促使市售宣稱含有果(蔬)汁成分之產品,強制標示其果(蔬)汁含量,以供民眾選購時參考,以維其權益。
(二)原產地標示:
公告規定市售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自97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產地(國)。而原產地(國),係指最終產品製造完成時之國家或地區,而非指產品中之主原料或各個原料之來源地(國)。
(三)咖啡因標示:
公告規定市售之有容器或包裝之「含有咖啡因成分之液態飲料」及「即溶小包裝咖啡之沖泡粉末產品」,自97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規定適當標示其咖啡因含量,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咖啡因之攝取量。
(四)營養標示:
公告規定市售包裝食品,自97年1月1日起製造者,均須有營養標示。由於近年來健康意識抬頭,為趨近符合國際規範,乃有此公告,以提昇國人食品消費認知及營養攝取知識,確保消費權益。
(五)素食標示:
公告規定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產品,自今(98)年7月1日製造者,均須依規定於產品外包裝上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五種字樣(擇一為之),不得僅以「素食可用」、「素食可食」等不明確之用語為之,以保障廣大素食愛好者之權益。 食品標示之禁止事項:不得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事。
食品不是藥品,食品主要功能係提供熱量及營養,以維持身體生理正常運作。
此條文規定最主要的精神是在於保護消費者,以免誤導真正有病卻不尋求正確醫療管道,反而寄望哪些誇大不實、宣稱神奇功效的食品來治療疾病,金錢損失事小,如因此使得身體健康受損甚或危及生命安全,便難以挽回。
針對食品宣稱詞句內容之表達,本署公布有「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以作為判定標示詞句是否符合規定之基本規範。
該認定表中主要規範分三部分:
一、「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例如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等。
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例如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引用本署相關字號等。
三、「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之詞句」:
包含(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例如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等。
(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例如維生素C:促進膠原的形成,構成細胞間質的成分等。
此部分是可以讓食品業者去做適當宣稱、發揮的,而不致違反規定。該認定表詳細內容可自行上網查詢(http://food.doh.gov.tw食品資訊網首頁/法規資料/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不得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一般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內容違反規定時,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處辦;但未經查驗登記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食品,如宣稱「健康食品」字樣或「保健功效」時,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目前公告之保健功效共有調整血脂等13種。
罰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或第19條第1項規定者(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除產品須在限期內回收改正其標示(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外,並可分別依同法第33條或第3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違反第17條)或4萬元以上20萬以下(違反第19條)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依法應於限期內回收,改正其標示之產品,如屆期不遵行,則沒入銷毀。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者(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醫療效能),除產品沒入銷毀外,並可分別依同法32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般食品若宣稱宣稱「健康食品」字樣或「保健功效」(例如降低總膽固醇)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罰不可謂不重矣。
結語:
食品業者將食品之內容物、日期等訊息,經由正確的標示方式顯示在包裝外觀上,不僅代表對其產品的負責態度,也是對自我產品品質的呈現方式。對消費者來說,食品標示是消費者認識和選擇產品的第一印象,而正確的標示內容,則是對消費權益的另一層保障。
常言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處罰並非是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僅是行政管理的一種手段,目的即在提醒業者確實作好標示之自主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範了最基本的標示內容,建議廠商除了遵守基本規定外,也能儘量提供更多標示資訊以供民眾選購參考,如此不但能突顯出自身產品之特色,更是落實優良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之表現,因為別忘了,將心比心,食品業者本身也是廣大消費者之一員。
另外,也再次呼籲消費者,不要把食品當做救命仙丹或萬靈藥,食品絕對無法取代藥品,無法治療、矯正疾病,身體一旦有恙,首先應尋求正確醫療管道,勿聽信誇大、不實之宣傳,以確保身體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