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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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添加物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食品包括國內製造之食品及國外進口食品。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應標示事項,國內製造廠商及外國食品進口商均應遵行。 一、定義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標示,係指標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二、目的 (一)維護生產者信譽。 (二)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四)利於衛生管理。 三、標示事項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和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1.品名 食品之品名,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者,得自定名稱,食品添加物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依前項規定自定品名者,其名稱應與主要原料有關。 2. 內容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下列事項,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1) 重量、容量以公制標示之。 (2)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3) 內容物含量得視食品性質註明為最低、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3.食品添加物名稱 食品添加物名稱請參照衛生署編印之食品衛生管理手冊之(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所稱之名稱。 4.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5.製造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製造日期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其年、月、日。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四、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標示廣告管理事項除上述規定外,尚有下列事項之規定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洗潔劑之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 ‧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其字樣不得大於中文。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由國外輸入者,由輸入廠商於銷售前依規定加上中文標示。 ‧其經改裝或分裝者,並應標示改裝或分裝者之名稱及地址。 ‧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經各級主管機關抽樣檢驗者,不得以其檢驗之結果作為標示、宣傳或廣告。‧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不得藉大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宣傳廣告。 五、範例說明 (一)品名 果汁飲料之品牌或品名不得使用「肝得健牌、干得健」等。類似藥品名稱或影射療效之字句。(70.5.27衛生署藥字第三二七八一九號)。丸、散、膏、丹係藥品專用名稱,食品不得引用。(78.4 .25衛生署食字第八○一九四三號)。 「機能性食品」目前並無明確定義,且其並非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稱之品名,不得使用作為食品之品名(79﹒8﹒22衛署食字第八一九九五六號)。 以自來水為原料產製之瓶裝水,不宜標示「天然礦泉水」(78.8.24衛署食字第八二三二七○號) (二)內容物 罐頭食品罐外標示內容量及固形量之合理誤差範圍判定,應依中國國家標準CNS九七四食品罐頭檢驗法(裝量測定)之規定。(78.11.8衛署食字第八四○四二四號)。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添加阿拉伯樹膠之食品得標示含有「天然纖維」字樣。(79.8.22衛署食字第八一九九五六號)。「食品中添加防腐劑、化劑、漂白劑或香料」應標示如下: 1.食品中添加有防腐劑、化劑或漂白劑者,應標示其名稱及用途名。 例:「已二烯酸(防腐劑)」。 2.食品中添加有香料者,得以「香料」標示之,如添加之香料屬天然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78.6.12衛署食字第八一○五八六號)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製造日期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稱「地址」,不得以郵政信箱、電話號碼或其他方式代替。(74.4.4.徫署食字第五二五二二五號)。 食品之製造日期凡以公元年月日(西曆)標示者,其年分之前兩位數字得省略之(如「1990」可標為「90」)。 (79.2.7衛署食字第八五七四七八號) 食品製造日期之標示,如以「保存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止,保存期限 天(或月、年)之方式標示,仍能推算辨明其製造日期,則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76.3.6衛署食字第六四三○九九號)。 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脫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75.8.24衛署食字第六○九四八四號)。 保存期限的定訂,應由廠商就其產品的包裝及保存狀況等而自行決定,只要在此期限內產品無變質、腐敗及其他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事情發生,並在此期內負全責;縮短保存期限,自不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相悖。(72.9.10衛署食字處第二六九八號)。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1.食品原料:食品原料應標示如下:(78.6.12衛署食字第八一○五八六號)。 (1)食品原料(成分)為二種或二種以上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食品原料(成分)如有主、副原料區分者,得以主原料及副原料分別標示之,惟各部分原料為二種或二種以上者,仍應以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 2.食品添加物   自75年11月l日起製造之食品添加物(含加工、製造、 調配、改裝及輸入產品)除應於容器或包裝之上加標示本署查驗登記發給之許可證字號外,並應顯著標示「食品添加物」字樣。(75.10.5衛署食字第六二○四○六號)   自77年1月1日起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該品之使用食品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於容器或包裝上。(76.6.4.衛署食字第六六一八九一號)。 3﹒乳品及嬰兒配方食品   「嬰兒配方奶水」之標示除應符合本法第十七條及本署75.12.31衛署食字第六三六五二四號公告外,並應於瓶外顯著標示:(79.12.27衛署食字第九二三二六○號)。 (1)本署核備字號。 (2)僅供醫院使用。 (3)保存期限   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之容器及其標示不得有嬰兒圖片或優於母乳等理想化的文辭及圖片(80.7.24衛署食字第九七○五九六號 公告)。 4.冷凍食品類 冷凍食品類除應標示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標示下列事項: (1)類別: 1.冷凍鮮魚介類。 2.冷凍生食用牡蠣。 3.冷凍生食用魚介類。 4.冷凍食用鮮肉類。 5.冷凍蔬果類: a.直接供食者。 b.需加熱調理後始得供食者。 (2)保存方法及條件。 (3)需調理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 (76.5.19衛署食字第六六一五六五號) 5.含咖啡因飲料茶、咖啡及可可飲料 (1)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5OOppm。咖啡因含量未超過 2OOppm者,得免標示含咖啡因;咖啡因含量超過2OOppm者,應標示咖啡因含量或「含咖啡因超過2OOppm」字樣。 (2)標示「低咖啡因」者,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ppm。 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若含啡啡因,其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200ppm且應標示「含有咖啡因」。(75.11.21衛署食字第六二一四六三號)。 6.虛偽誇張與涉及療效 市售鮑魚罐頭,有以LOCOS罐頭假冒為鮑魚罐頭出售者,雖其加註「如貝殼魚類」中文標示,但如已標示「鮑魚」,則已涉嫌假冒。(74.3.19.衛署食字第五二一三一九號)。 Pine fiber可屬一般食品原料管理,且該品依其加工方法係 為一種糊精,並非纖維,其為成分之標示自不得以「天然 纖維」、「植物纖維」或「天然植物纖維」等稱之。 (78.9.15.衛署食處字第二六○七號)。 「久食輕身不老延年神仙」亦顯係誇大之詞。(79.1.11.衛 署食字第八五一六二三號)。 「具有整腸、消化的功能」文詞係常用於藥品製劑之效能, 如作食品之標示、廣告、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79.2.8.衛署 食字第八四六三○○號)。 「腦樂寧」之品名及其標示「加恩類似片仔黃素」,涉屬 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效能,係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十九條規定(80.9﹒7.衛署食字第九六七八三五號)。(註:加恩為Cayenne pepper屬Capsicum之食品,片仔 黃素為中藥之成分)。 「蜂農牌純粹蜂蜜」標示「健康美容」,係違反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80.9.27.衛署食字第九八一一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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