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做有關反式脂肪之宣稱嗎?
不得宣稱「本產品反式脂肪含量為零」、「本產品不含反式脂肪」或其他同義造成引人誤解之字詞。
產品之食用份量如為小份量(如:膠囊、錠狀食品),其熱量、蛋白質、脂肪、 碳水化合物及鈉,如標示至整數或小數點後一位,可能皆為0(或0.0),但並不符合可標示為0之條件,反之,如不標示為0(或0.0),則是否符合整數至小數一位之規範?應如何標示?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三(五)規定:「數據修整方式:營養素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每一份量、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鈉得以整數標示或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其中「得以整數標示或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僅係為可以選擇的標示方法,而非強制應符合之規定。另該規範三(六)規定:『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糖及反式脂肪等營養素若符合下表之條件,得以「0」標示』,明定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始得標示為「0」;反之,如不符合三(六)之特定條件,則不得標示為「0」,故符合三(六)之條件優先於三(五)。
脂肪、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可標示為零之條件為每100公克不超過0.5公克、0.1 公克及0.3公克,部分產品可能脂肪標示0,但飽和脂肪及反式脂肪之標示值大於0之不合理現象,應如何標示?
如飽和脂肪或反式脂肪不符合標示為0之條件,則脂肪含量雖符合標示為零之條件,仍應標示實際之脂肪含量(即小於0.5g/100g之實際數值)。換句話說,當脂肪檢測值小於得標示為0之界限值0.5 g/100g,而反式脂肪或飽和脂肪之檢測值未小於得標示為0之界限值(0.3 g/100g、0.1 g/100g)時,則脂肪應標出該檢測值,以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且不得宣稱「無脂肪」、「不含脂肪」或「零脂肪」。
經檢驗結果,脂肪檢測值為0.44 g/100g,小於0.5 g/100g可以標0,而反式脂肪檢測值為0.4g/100g,未小於得標示為0之界限值0.3g/100g,故應標出0.4;此中矛盾應如何解決?
當脂肪檢測值小於得標示為0之界限值0.5 g/100g,而反式脂肪或飽和脂肪之檢測值未小於得標示為0之界限值(0.3 g/100g、0.1 g/100g)時,則脂肪應標出該檢測值,以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且不得宣稱「無脂肪」、「不含脂肪」或「零脂肪」。
營養素檢驗數值或計算數值之有效數字應如何修整?
可參考國家標準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之修整法,該標準之內容可至國家標準檢索系統(網址:http://www.cnsonline.com.tw/)查詢或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購買。
反式脂肪標示0之界限值為0.3g/100g,如經檢驗結果為0.31g/100g,可否標為0?
可以,此屬檢驗數據之修整問題;公告界限值之有效數字僅為小數點後一位,故實驗室檢出值之小數點後第二位,得以適當方法修整之。
可標示零或宣稱零之營養素,是否有誤差容許範圍?例如:零脂肪為小於0.5 g/100g,如檢驗結果為0.6 g/100g,是否可標示或宣稱為零脂肪。
可標示零或宣稱零之營養素,其經檢測或計算所得之數值,得以適當之修整法修正其有效數字,惟經修整後所得之數值與得以標示零之界限值無誤差容許範圍,務必低於可標示零或宣稱之界限值。例如零脂肪一定小於0.5 g/100g,如檢驗結果為0.6 g/100g,不可標示為零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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