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藥品分不清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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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及食品維他命之區別? 【藥品類】 一、有關藥品及食品維他命限量,請參酌本署89 年10月05日衛署藥字第0890020716號公告,90 年08月09日衛署食字第0900055038號公告,90年10月19日衛署藥字第0900064624號公告。另藥品可宣稱療效,食品不得宣稱療效。 二、請依中華民國89 年10月05日,行政院衛署藥字第0890020716號公告(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及90 年08月09日行政院衛署食字第0900055038號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辦理。另本署於90年10月19日公告修訂前述公告「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草案,以提高藥品列管之維生素限量,使更多維生素產品可不以藥品列管,方便民眾購買。 【食品類】 一、食品(包括膠囊狀、錠狀食品)中添加維生素或礦物質,其成分及限量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第(八)類營養添加劑之規定。以食品名義販售之維他命產品,其廣告及標示均不得宣稱藥品之效能。 二、市售維他命產品,凡是劑量超出食品限日量,或廣告標示涉及醫孳效能者,均應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辦理藥品許可登記,否則即違反衛生相關法規。茶包欲販售是否要申請GMP認證許可? 一、食品類茶包,不得宣稱為「」茶包。否則即涉及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品具有效能,違反食品衛生相關規定。該等形態食品於販售前,依法不須事先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亦未強制規定須辦理食品GMP認證(食品GMP,為食品業者特別注重製造過程中產品品質與衛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我國係採自願認證方式,非強制實施)。二、另,業者如欲販售以中藥材為原料,宣稱對或肥胖有效功能之茶包產品,應事先申請取得中藥許可證。 三、若廠商對於產品之配方成分,無法確認是否屬食品管理,可向本署提出配方函詢服務,以避免添加非屬食品管理之成分,而違反相關規定。有關「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之審查作業事宜及審查費收費標準,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doh.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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