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米須標產地 罰魚目混珠

包裝食米須標產地 罰魚目混珠

    包裝食米須標產地 罰魚目混珠

     更新日期:2010/11/05 15:38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糧食包裝或容器上的標示和廣告,不得有不實、容易產生誤解的情況,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修正後的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市售糧食進行抽查,糧商和零售業者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的義務,違反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表示,近年市售包裝食米多樣化,有的是混合各種糧食,甚至混入台灣沒生產的東西,卻都標示台灣生產,因此他提出修正動議,要求混合糧食必須以中文分別標示原產地。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糧食包裝或容器上的標示、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容易產生誤解的情況,並且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違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糧商和零售業者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義務」的條文,行政院版草案原本規定處罰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不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在委員會審查時堅持提高罰責,否則糧商將外國米混充台灣米,將嚴重影響台灣農民的生計。

     

    此外,修正通過的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市售糧食進行抽查,糧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糧商如果違反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9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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