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公告訂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 099.09.21

主旨:公告訂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訂定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
(一)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原則:
1、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僅可以二種以下(含二種)油脂名稱為品名。
2、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3、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宣稱二種油脂名稱者,該二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中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之。
4、市售包裝調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稱為品名者,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如「○○○風味」或「○○○配方」等字樣。
5、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字樣。
(二)「調合油」字樣標示原則:
1、市售包裝調合油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字樣。
2、「調合油」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六公厘。
3、「調合油」字樣之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